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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公布,8月1日起施行 |
http://fgw.hd.gov.cn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如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该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和发展清洁能源。条例中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注重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的电力供应体系,引导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和协调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建设。条例还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明显位置对用电程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予以公开,不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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