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房告(2007)7号
(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7]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的通知》(建住房[2 0 0 6]1 6 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市房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前,应将拟参展房屋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市房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在邯郸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 0日内开始预售商品房,并在售楼场所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从严查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经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策划、销售房产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应当认真查验所购房产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否是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凡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未签定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3 1 2 5 0 2 7 、3 1 2 5 0 1 0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 0 0 7年4月2 6日至2 0 1 0年4月25日。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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