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好,今天是 账号 密码
处室导航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发展规划处 经济运行调节处 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固定资产投资处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农村经济处 产业协调处 能源处 服务业处 高技术产业处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社会发展处 财政金融贸易处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处 行政许可服务处 经济技术合作处 交通发展处 央企对接服务办公室 人事处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市节能减排办公室 市医改办公室
首页 -> 公告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http://fgw.hd.gov.cn 发布日期:2014-03-01 作者:市商务局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邯郸市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工   作  要  点



     2007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现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邯郸这个中心,针对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四省交界区域经济中心做出贡献。
     一、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和餐饮卫生集中监管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3号),全面落实2007年2月8日国务院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管理。
    (二)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制定全市农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完善有关标准,普及农业标准化技术;强化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扩大检测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对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监督抽检;加强对认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监测,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大力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逐步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三)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制定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检测方法等内容的地方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食品认证标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严厉打击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包装食品行为;大力整顿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取缔无证无照加工企业,集中整治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
    (四)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集中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质量监测,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和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五)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食堂以及集贸市场、农家自办餐饮、小餐馆的卫生监管,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行为。  
    (六)加强肉类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积极推进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加快编制定点企业设置规划,严格按标准审核定点企业资质,改善定点企业设备设施;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生产加工注水肉、病死肉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格检验检疫,严禁宰杀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加强对低温冷库的监管,加大对病死畜禽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评估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协调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建立综合评价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要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伪劣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二、进一步整顿药品市场秩序
    (八)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等环节管理。严格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资料及临床试验真实性核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GMP飞行检查和GSP跟踪检查制度;逐步实行向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三类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加强城乡药品市场监管,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管网络建设,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延伸网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及早发现、及时处理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
     三、深化建材市场整治
    (九)进一步加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继续对人造板、再生塑料制品、电线电缆产品、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等品种实施重点整治。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坚持实施强制认证。深入开展“区域产品质量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大建筑建材装饰市场打假力度,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毒害物质超标、污染居室环境、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的假冒伪劣建材装饰材料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四、切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十)加大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员和信息员制度,加快建设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卫生安全监管,阻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公共卫生进农村”等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卫生知识,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一)继续大力整顿规范农资市场。严格执行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全面检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和不合格产品,建立农资企业档案数据库,实现可追溯管理。继续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抓好农资购销旺季的市场监管,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捣毁制假窝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多种形式的为农服务活动,深入乡村现场咨询,发布农资打假信息,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宣传识假辨假与维权知识等。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十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突出抓好大中商场、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展会、图书批发市场、电子产品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知名品牌、驰名、著名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十三)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 、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公告、统计、通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作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动机制,拓展中心服务功能,努力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信息预警”等功能的网络平台。 
    (十四)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继续推进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探索与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宣传,加强交流与合作。
     六、继续严厉打击传销
    (十六)严厉打击传销活动。要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的“经济邪教”本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极大危害,并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查禁传销行为。依照《禁止传销条例 》,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入门费等形式非法敛财的传销组织,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大要案件,着力追查并依法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彻底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市区及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
     七、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
(十七)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农资产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依法严惩虚假信息发布者。进一步整治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特许经营和商业促销中的欺诈行为。加强对投资、招商、外贸、中介服务、汽车、商品房交易、出国劳务等重点领域和地方媒体、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重点媒介的监管,严查各类涉众型欺诈行为。
    (十八)建立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反商业欺诈预警和协调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加大对投诉举报的查办力度。加强对商业欺诈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做好反商业欺诈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揭穿骗局,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八、继续抓好其它专项整治
    (十九)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本领域的突出问题,搞好其他专项整治。主要包括:加强对特种设备、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整顿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烟花爆竹、烟草、酒类、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土地 、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打击非法集资。打击网络炒汇、无真实性贸易背景资金流入等外汇领域欺诈行为,查处非法买卖外汇和收结汇项下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帐、帐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涉企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
     九、推进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二十)紧密结合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立法课题,开展相关调研,出台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法行为提供依据。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
    (二十一)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机制创新。强力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对产品质量实施科学监管的作用,构建保护名优企业的有效屏障。在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的其他领域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部门执法协同,加强区域协作,逐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联防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效率,逐步实现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综合监管。
    (二十二)完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信息反馈、证据保全、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提高衔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结合重点工作,建立联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立案、侦破、起诉等行为,增强衔接的透明度,落实衔接责任,保证监督效果。
     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四)围绕整规重点工作,以正面引导为主,组织好相关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揭穿各类骗局,及时公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例的相关信息,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识假防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五)发动群众自主维权,抵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打假维权,加大举报投诉的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制约侵权行为。鼓励发展农村食品安全、放心农资等方面的义务监督员队伍。
     十一、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督检查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尤其要针对当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监管薄弱的问题,合理调配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在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取证手段、检测设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察力度。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对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违法违纪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07年4月29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