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22〕156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有效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过批准的有固定病床的医院、卫生院(所、室)、门诊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实有床位数计收,标准为2.3元/床·日(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院、卫生院(所、室)、门诊等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日排出量每月定额收取:
1.日排出量20公斤以上的2000元/月;
2.日排出量10—20(含20)公斤的1200元/月;
3.日排出量5—10(含10)公斤的500元/月;
4.日排出量2—5(含5)公斤的300元/月;
5.日排出量2(含2)公斤以下的150元/月。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三、村公立卫生室处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医药公司、科研单位、血站、血液透析机构等特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对不产生医疗废物的中医医疗机构不缴费,产生医疗废物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公斤数据实收取。学校、幼儿园、党政机关医务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六、上述收费标准均包含医疗废物收集费、转运费和处置费。该费用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