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邯郸市政府网(www.hd.gov.cn)上查询《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发放点(市档案馆、市发展改革委档案室)领取。  

  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分类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内容  

  1)概况信息类。  

  2)计划总结类。  

  3)法规公文类。  

  4)工作动态类。  

  5)财政信息类。  

  6)政府事项信息类。  

  7)其它需要梳理的信息类。  

  2.公开形式  

  1)互联网上的邯郸市政府网站(www.hd.gov.cn)、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市档案馆发放点、市图书馆、市发展改革委档案室。  

  3.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办公地址:丛台东路298号市科技中心640室; 

  联系电话:0310-3012366(值班); 

  传真号码:0310-3012366 

  邮政编码:05601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我委网站下载。此表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邯郸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市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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