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涵盖政府履行其职能的众多方面,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同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46号),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搞好评估问效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围绕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地、省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办法》,经集体审议后,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第一至六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以及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及程序,共4条(第七至十条)。明确了政策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总体效果及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公平竞争情况等;明确了政策评估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通告评估事项、成本调查、实地调研、评估分析等;明确了开展政策评估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共5条(第十一条至十五条)。明确了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收费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政策评估由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成立评估小组组织开展,明确评估小组组成、相应职责及成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共2条(第十六条至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等。
三、出台意义
《办法》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河北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评估内容及程序以及监管与管理,全面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有利于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有利于不断提高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优化政策运行机制、扩大政策效果,从制度上杜绝乱收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