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冀发改价格规〔2024〕2号),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实行定价听证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对原定价内容、定价项目进行了修订,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对2018年制定的《河北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依据2022年版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形成《河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于2023年8月30日至9月30日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定印发2023年版《河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版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共9项,包括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城市交通、车辆通行、公办学历教育、有线电视、景区门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1项听证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 号)规定,各省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我省已于2022年12月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本次修订删除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听证项目。
(二)调整具体听证内容4项
一是扩大听证范围2项。增加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燃气中的“居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增加农村居民用水价格,将供水中的“城镇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为“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二是规范听证内容表述2项。与《河北省定价目录》的定价内容范围相对应,将供热中“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城镇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将城市交通中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三)调整听证组织部门1项
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听证部门由“设区市(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为“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
(四)完善目录说明表述
完善目录说明中听证范围的表述,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制定本目录所列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核定和调整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